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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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00號原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泊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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