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06號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悌愷呂麗玉顏銀秋 間就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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