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黃詩喻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 律師被告 嚴正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呂超群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