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55號原告 范蘇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霈秦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