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1號抗告人 陳絨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芃睿 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