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訴人 陳語珊 被上訴人 李紹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426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等語,而依原告於原審提出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書,約定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220萬元,故其訴訟標的價格即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核定之依據。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2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9,0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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