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7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樹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項忠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