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被上訴人鴻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鄉○○○路○○○號七樓法定代理人洪仲鴻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