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東海岸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文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謝騰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楊素燕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叁萬柒仟零肆拾陸│六七三二三八│││││東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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