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更換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甲○○律師右聲請人因 彭偉園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更換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經查彭偉園與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依上訴人彭偉園之聲請,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彭偉園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 執伊 已當選為臺北市議員並擔任親民黨臺北市議會黨團總召集人,業務繁忙,甚少執行律師業務,恐無法勝任訴訟代理人職務為由,聲請更換選任訴訟代理人,非但未提出釋明文件,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所執縱屬真實,亦非正當理由,依首揭法文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