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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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台南縣永康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趙茂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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