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顏福松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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