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另有新證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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