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一千六百三十三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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