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