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宏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