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足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其倫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