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5號
原   告  黃生妹黃貞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景順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5,8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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