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王韻淑
被 告 綠禾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子桐
兼法定代理人 羅伊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6年度壢簡字第675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被告羅伊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附表2各編號所示票
面金額自各編號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被告羅伊
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及其中20萬元、10萬元、20萬元,依序應各自
民國103年8月5日、103年8月20日及103年9月20日起
均算至清償日止,各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
行中,具狀變更其聲明為:「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
,及自10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⒉被告羅伊伶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依附表2各編號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下稱綠禾公司
)所簽發、由被告羅伊伶背書,票面金額均為10萬元如附表
1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後,竟因存
款不足而遭退票。原告另持有被告羅伊伶所簽發,票面金額
為10萬元、20萬元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
),屆期提示,亦不獲給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
自10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羅伊伶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依附表2各編號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綠禾公司因週轉不靈已倒閉,系爭支票及系
爭本票為被告為原告裝修後之賠款,被告願償還積欠之票款
,惟目前無能力給付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
、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
其個人資力情形,尚不得執為卸免清償責任之正當事由,所
辯尚無足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羅伊伶給付系爭本票票款合計
30萬元,應屬有據。
㈡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
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
1項本文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
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
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
行使追索權;上開提示期間並非時效期間,不因承認而中斷
(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320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原告就附表1所示發票日分別為103年6月20日、103年
7月20日之支票,係於103年8月5日始為付款之提示,均
已逾付款提示期間,依上開說明,原告就系爭支票已喪失對
背書人(即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被告羅伊伶之追索權,是
其就系爭支票對被告羅伊伶追索請求部分,尚屬無據。至原
告對系爭支票發票人即被告綠禾公司之追索權則仍存在,是
其請求被告綠禾公司應負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責任而給付系爭
支票票款,亦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第2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表1: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背書人│發票日│提示日即│付款人│
│號││(新臺幣)││││退票日││
├─┼─────┼─────┼────┼───┼─────┼────┼───────┤
│1│AF0000000│10萬元│綠禾家居│羅伊伶│103.6.20│103.8.5│台北市第五信用│
││││有限公司││││合作社營業部│
├─┼─────┼─────┼────┼───┼─────┼────┼───────┤
│2│AF0000000│10萬元│綠禾家居│羅伊伶│103.7.20│103.8.5│台北市第五信用│
││││有限公司││││合作社營業部│
└─┴─────┴─────┴────┴───┴─────┴────┴───────┘
附表2: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號││(新臺幣)│││││
├─┼────┼─────┼───┼────┼────┼─────┤
│1│500513│10萬元│羅伊伶│103.5.30│103.8.20│103.8.21│
├─┼────┼─────┼───┼────┼────┼─────┤
│2│500514│20萬元│羅伊伶│103.5.30│103.9.20│103.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