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5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損壞他人之監視攝影機,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十五行「23時7許」之記載應更正為「23時7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