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光碟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貳台、VCD燒錄器拾伍台、DVD燒錄器捌台、印表機貳台、空白VCD光牒片貳仟伍佰片、空白DVD光牒片壹仟片、光牒包裝袋壹仟個、包裝工具壹批(含塑膠袋壹袋、塑膠封套壹卷、膠帶拾參卷、膠帶切割器貳台、塑膠封套彌封機壹台)及猥褻光牒片壹萬貳仟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因失業缺錢花用,為牟取不法利益,竟自九十年七月間,陸續在國外網頁申請架設夢工廠(http://www.avcd0.com)、染色體(http://www.avcd.com)、AVZONE(http://avzone.cc)、男人話題(http://mans-talk.com)、AVANGEL(http://avangel.av-zone.net)、SHOP(http://www.shop.av-zone.net)等六個電腦色情網站,並基於散布猥褻圖畫、製造色情光碟及販賣色情光碟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七月間起,將自色情光碟擷錄具有男女性交或裸露男女生殖器之猥褻圖片,製成網頁張貼於前開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而連續散布之,並在各網站設定訂購系統,提供[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等六個電子郵件帳號供客戶訂貨使用,每片色情VCD之售價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元、每片色情DVD之售價為二百五十元。並另於九十年七月間,以一萬元之代價,經由網路向不詳年籍姓名之人購買 林玄得 名義申請之鳳山郵政二二之五三號信箱作為聯絡信箱,再於九十年十月間,以一萬元之代價,經由網路向不詳年籍姓名之人購買 黃志龍 名義申請之鳳山郵政七之二二號信箱及00000000號劃撥帳號做為聯絡及收款之工具。甲○○即透過前開訂購系統及電子郵件帳戶,自九十年七月間起接受來自國內及國外之訂單。甲○○於收受客戶之訂單後,即在其不知情之胞弟位於高雄縣○○鄉○○村○○路○○○巷○弄○號之住處,以其所有之燒錄機自行燒錄具有男女性交或裸露男女生殖器等情節之色情VCD或DVD,連續意圖販賣而製造色情光碟。國內訂購部分,即以郵局代收貨價之方式郵寄色情光碟,再經郵局將貨款轉帳至前開黃志龍所有00000000號郵局劃撥帳號之方式收取貨款,或經客戶郵寄匯票至前開林玄得、黃志龍名義之郵政信箱,再由甲○○領取後兌換現金;國外訂購之部分,則透過線上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以國際快捷郵件寄送色情光碟予不特定人,而連續販賣色情光碟,經營初期之營業額約在三、四萬元左右,至查獲前四個月,營業額更高達每月三十萬元左右。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二台、VCD燒錄機十五台、DVD燒錄機八台、印表機二台、空白VCD光碟片二千五百片、空白DVD光碟片一千片、光碟包裝袋一千個、包裝工具一批(內含塑膠袋一袋、塑膠封套一卷、膠帶十三卷、膠帶切割器二台、塑膠封套彌封機一台)及色情光碟一萬二千片。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經被告甲○○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二台、VCD燒錄機十五台、DVD燒錄機八台、印表機二台、空白VCD光碟片二千五百片、空白DVD光碟片一千片、光碟包裝袋一千個、包裝工具一批(內含塑膠袋一袋、塑膠封套一卷、膠帶十三卷、膠帶切割器二台、塑膠封套彌封機一台)及色情光碟一萬二千片扣案及扣案光碟檢視圖片三紙、自電腦夢工廠、染色體、男人話題、AVZONE網站列印之畫面共二十一紙、現場查獲照片三張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色情光碟,其內容均有男女裸露全身、性器官及性交特寫等畫面,且均未做馬賽克處理,亦有警方自上開色情光碟片抽檢翻拍之猥褻影像照片九十二張附卷可按,在客觀上足以引發一般人之性慾,堪認上開色情光碟片均屬猥褻之物品無疑,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意圖販賣,於前揭網站散布猥褻畫面,並進而製造、販賣上開猥褻光碟片,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散布猥褻圖畫罪、同條項之販賣猥褻光碟片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片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散布猥褻圖畫、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片及販賣猥褻光碟片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散布猥褻圖畫、販賣猥褻光碟片及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片三罪間,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販賣猥褻光碟片罪處斷(至其持有猥褻物品行為,則為販賣行為吸收,不另論擬)。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屬卓見。然查,㈠本件扣案之空白DVD光碟片數量僅有一千片,有高雄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在卷可參,原審竟諭知沒收空白DVD光碟片二千片,自有未洽;㈡另扣案之包裝工具一批,係包含塑膠袋一袋、塑膠封套一卷、膠帶十三卷、膠帶切割器二台、塑膠封套彌封機一台,原審誤認其係包含郵局寄送表格、信封袋、塑膠袋、包裝外盒等物,而予以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尚有未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陳量刑過輕,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述不當之處,自應予以撤銷,由本院自為判決。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獲得財富,竟運用智慧於不當之途,長期於網站上散布猥褻圖畫,並製造、販賣猥褻光碟片,獲取鉅額利益,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按,素行良好,犯後並坦承犯行,頗有悔意,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二台、VCD燒錄器十五台、DVD燒錄器八台、印表機二台、包裝工具一批中之膠帶切割器二台、塑膠封套彌封機一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空白VCD光牒片二千五百片、空白DVD光牒片一千片、光牒包裝袋一千個、包裝工具中之塑膠袋一袋、塑膠封套一卷、膠帶十三卷,係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之。又扣案之猥褻光牒片一萬二千片,均屬猥褻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郵局代收貨價詳情單存根一批、航空掛號函件執據一批及印章二個,均與本案犯罪無何直接關聯性,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廖建瑜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