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九三號
自訴人甲○○○○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自訴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 律師
王叡齡 律師 林春華 律師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為 連駿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駿公司)之董事長,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書狀追訴乙○○(自訴狀載為 黃萬生 )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觸犯公平交易法第二二條及刑法第三一0條之毀謗罪,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以調查證據狀主張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或乙○○(誤植為黃萬生)本人陳述連駿公司已退票,公司遭銀行查封之言詞,同時提供查訪之錄音帶譯文及錄音帶為證。雖嗣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後以九十年自字第一九0號判決自訴人乙○○及世全公司無罪。惟查被告所提供之錄音帶內容中,均未有人提及乙○○,接受被告訪問而不自覺被錄音者,亦否認世全公司有上開違法行為,再被告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自字第一九0號案庭訊中亦陳述:『同業在說都是講世全公司名稱,沒有講說是乙○○因為我們業界不一定知道公司負責人叫什麼名字』,由此顯見,被告係明知乙○○非毀謗者,卻仍將其已經其詳加調查所得之結論曲解為乙○○,足見被告意圖使自訴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為誣告。」
三、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罪,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仍不能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參照)。次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亦有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五八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酌。
亦即行為人所誣告之內容必須為虛偽者,始成立誣告罪,若係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犯罪事實而為申告,縱其後因所訴內容不能證明為真實,或所訴內容根本不成立犯罪,該告訴人並不即因此而負誣告罪之刑責。
四、經查:㈠雖本案被告前案(本院九十年自字第一九0號)自訴本案自訴人涉有誹謗、違
反公平交易法罪嫌,經前案判決本案自訴人無罪確定,然揆諸前開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五八一號判例意旨及說明,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尚應就本案被告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斷,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年自字第一九0號案件卷宗查閱:證人即燁隆鋼鐵公司業 蔣武男 ,於該案審理時結證稱:「(問:九十年三月中旬有無到中國大陸?)答:有。(問:有無與鋼鐵同業聚餐?)答:有與同業一起吃飯。(問:有無包括 黃俊聰 否?)答:有。(問:聚餐人員有無世全公司的人?)答:無。(問:有無在大陸提及連駿公司退票的事情否?)答:我不知道,事後自訴人負責人有打電話給我,說我對他的公司放風聲。(問:黃俊聰有無提及連駿公司財務有問題?)答:我與他不熟,與他很少講話。(問:錄音譯文是否你與自訴人負責人的對話?)答:自訴人負責人打來一直說是我散布謠言,一直逼問我,應該是丙○○誤會。(問:先峰公司黃俊聰說是燁隆公司蔣武男在大陸說的?)答:我沒有親耳聽到世全方面的人說連駿財務危機。(問:為何黃俊聰會說是你講的?答:我不知道。(問:為何你會知道這個消息?)答:我真的不知道哪裡得知,在丙○○打電話給我之前我就知道外面有在傳連駿公司財務危機。(問:是否認識被告的負責人?是否得知是世全負責人或世全公司方面的人所說連駿有財務危機?)答:我不認識乙○○,我沒有聽說是否得知是世全負責人或世全公司方面的人所說連駿有財務危機,可能是丙○○誤會我的話。(問:外面有風聲是誰在傳布消息?)答:我真的不知道等語(本院九十年九月六日審理筆錄)」;又證人即先鋒公司黃俊聰,據其於上開案件審理中結證稱:「(問:九十年四月三日下午五點三十分許,自訴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找過你?)答:有曾經找過我,但不記得是不是那一天。(問:丙○○有無問你公司被放風聲退票一事?)答:有。(問:你有與丙○○提及是燁隆公司蔣武男在大陸提及此事?)答:我不記得,當時丙○○說是我說的,我長期在大陸工作,所以臺灣的事情我們沒有特別注意。(問:有聽過蔣武男講過連駿被世全公司的人說財務困難否?)答:酒宴時有一堆人講有關於連駿他們公司票據退票問題,酒宴中有見過蔣武男一、二次, 陳再寶 我沒有在酒宴中遇見他,其他的場合未提及此事,地點都是在大陸。(問:四月三日有無告訴丙○○說是蔣武男在大陸說是連駿公司跳票否?)答:我不記得我有講這些話,我當時坐一下就走了等語(本院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審判筆錄)」;證人鼎烽公司陳再寶,於上開案件審理中結證稱:「(問:是否曾在九十年四月四日在妳家親自向丙○○談及世全公司散布自訴人退票一事?)答:不記得了。(問:之前有無聽說連駿公司財務困難,要跳票一事?)答:沒有聽說。(問:證人對錄音譯文內容有何意見?)答:大致上與當天對話內容相同,我有與兩造買鐵管,之前是被告公司的業務員 沈姓 男子( 沈英源 )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左右去我家,叫我打電話向彰化溪湖的一家經銷商詢問是否連駿公司跳票,我沒有向他詢問是如何探知這個消息,我有打電話向這家經銷商詢問,經銷商說沒有跳票,其他沒有問,就只有這一次,丙○○及小巫來找我是問我有誰說他們跳票,其他我沒有聽見世全方面的人有說這些消息,我也只認識沈姓業務員,那段期間也沒有印象業界有在討論連駿公司的財務狀況。(問:沈姓業務員,為何會對連駿公司財務狀況有興趣?你為何會熱心的打電話詢問?)答:我與連駿公司來往較密切,訂貨較多,所以我會關心,業務員也知道我大部分鐵管都是向連駿公司買的。(問:錄音譯文第四頁有記載沈姓業務員去你公司是何時?)答:時間已久忘記。(問:沈姓業務員是直接告訴你連駿跳票或外面風聲連駿跳票?)答:他說他有聽人說連駿跳票。(問:是否認識在庭上的被告乙○○?)答:不認識等語(本院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審理筆錄)」,依前述證人等之證詞觀之,足見當時鋼鐵業界確有被告公司跳票財務問題之消息流傳,且被告先向證人黃俊聰、陳再寶查證,得知世全公司有業務員散播上開消息及證人蔣武男在大陸聽聞世全公司散播上開消息,經蔣武男所稱其聽聞之事實,而懷疑係世全公司所為,且證人陳再寶於
前案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訊問亦結證:「是證人沈到我們公司去說連駿公司有跳票」等語,則本件被告指控自訴人毀謗等案件中(本院九十年自字第一九0號),被告既係由一定之事實而致誤會或懷疑,並非全然虛構或憑空捏造所申告之事實,即欠缺誣告罪之故意,參以首開最高法院見解,應難以誣告罪相繩。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書記官何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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