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陳泳瑜 即 陳榮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瑜即陳榮順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41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