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9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湯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