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7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八號
原告穩業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一樓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李克明 (局長)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一三○○四六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規定,復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所準。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依首揭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曹瑞卿法官闕銘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