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19號聲請人 鄧英 代理人 陳筱霓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黃國梁 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代理人 陳筱雯 」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陳筱霓」;裁定日期「101年5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5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