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80號原告乙○○被告甲○○(LEE.
64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80號原告乙○○被告甲○○(LEE.
64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