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劉羽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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