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史馥豪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13號、第1614號、第18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馥豪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街○○○巷○○弄五九之九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已坦承犯行,且被害人亦具狀表示願意原諒,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史馥豪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事由,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
三、茲審酌被告雖涉上開罪嫌重大,惟經訊問後被告已坦承事實之態度,復審核全案事證,認被告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斟酌其身份、地位、經濟能力、本案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惡性程度等因素,如命具保亦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街○○○巷○○弄59之9號。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蔡欣怡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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