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弘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再審被告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清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張百見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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