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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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82號

原告 蕭陳月

蕭俊男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被告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被告 蕭平賜

蕭昌峻

蕭平鏞

蕭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381元,尚應補繳1,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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