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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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82號
原告 蕭陳月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被告 蕭平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381元,尚應補繳1,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