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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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524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陳定康

訴訟代理人 吳源霖

被告 林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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