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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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274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告 阮文功 (越南籍,英文姓名:NGUYENVANCONG)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阮文功給付新臺幣3,54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小港區,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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