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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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68號

原告 吳威憲

被告 王英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英琪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契約期間內與他人和解致違反契約,原告應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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