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68號
原告 吳威憲
被告 王英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英琪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契約期間內與他人和解致違反契約,原告應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