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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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56號
原告 何宜澤
被告 李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