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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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68號

聲請人 楊博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齊柏維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檢附相對人齊柏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以書面說明與相對人如何認識(例如若為同事,請說明共同任職之公司為何)。

四、聲請人起訴時提供之兩造對話紀錄中,聲請人傳送予相對人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之字跡模糊而無法辨識,請提供字體較大之截圖,俾利本院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亦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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