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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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小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洪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