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3年度台覆字第13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3年台覆字第13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覆議人甲○○男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決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四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自民國三十七年服役起,至六十七年應徵赴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期間,陸續遭國防部剝奪權益。其間於四十三年間,因遭檢舉罵 蔣經國 ,而被關在高雄縣鳳山地區第二軍團看守所二、三個月,爰請求冤獄賠償等情。原決定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現存檔案並無聲請人於四十三年至四十四年間涉案相關資料,且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檔案查無聲請人涉案遭羈押及裁判書等相關資料,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律宣字第○九二○○○三八四四號書函,及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郵法字第○九二○○○一二五八號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所提出之前台灣省立台北師範專科學校附屬國民小學證明書、台北市低收入戶卡、國防部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書函、國防部九十二年國賠字第○○三號拒絕賠償理由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裁定、國防部軍法局函、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書函、診斷書、經歷證明書、結業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書等,並不能證明聲請人曾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而受羈押。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聲請人所主張為真實,因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陳炳煌 委員 黃義豐 委員 蕭仰歸 委員 孫增同 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林開任 委員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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