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屏東縣車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 律師複代理人辛○○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丙○○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胡晏彰~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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