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57號原告 廖斌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暄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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