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827號
原 告 沈于中
被 告 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日加入被告在臺中市○區
○○路○○○○號所經營之「双和運動會館」1年期會員,並繳
交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0元,詎被告竟無預警於同年8
月中旬即停止營業而無法再依約提供服務,原告只得終止兩
造前開合約,並請求被告退還前開12,000元之費用,被告當
時亦同意於2個月後退還前開費用,惟迄未給付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雙和運動歡樂世界」會員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憑
,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變更登記登記表相符;而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
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於終止
契約後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
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