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鑑字第1153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8年度鑑字第11534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記過壹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現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查佐,前於該局芳苑分局任內,擔服偵查隊98年3月20日上午9時起至98年3月21日9時止值班勤務,於20日
16時50分許,對負責戒護暫時拘禁留置所人犯 鄭盟露 ,疏未注意,以致 鄭嫌 於98年3月20日18時5分,以徒手扳開留置所 鐵柱 後由該隊後門脫逃而出。 黃員 於發現鄭嫌脫逃後,即通報線上警力搜尋,惟仍不見鄭嫌之蹤影。迄98年4月13日16時17分許,鄭嫌始自行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因黃員涉嫌違反刑法公務員過失致人犯脫逃罪,經該局芳苑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以不起訴為適當確定。
二、 黃員核 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98年4月16日芳警分偵字第0098000559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8月6日98年度偵字第3658號不起訴處分書。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本案被付懲戒之原因,乃源自於98年3月20日下午18時
5分,被付懲戒人擔服值日勤務中,不慎遭被拘提人鄭盟露逃逸,因而認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爰提呈申辯理由如後:
一、被付懲戒人於98年3月20日擔任值班勤務,因於16時許接獲臺北地方法院和股書記官來電查詢、調閱有關93年間芳苑分局(前身為二林分局)發生之槍擊案相關資料後,接續通報芳苑分局轄內竹塘鄉發生強盜案件之事宜,並於
17時50分完成重大刑案通報及上傳,嗣約於18時許,始由勤務中心返隊辦公;當(20)日在隊之備勤偵查佐吳建德告知被付懲戒人謂:伊於16時50分左右受理西港所解送至隊之被拘提人犯鄭盟露1名,因需解送至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歸案,乃電請警備隊派員至隊解送人犯,然警備隊員警於18時15分許至隊時,未見臨時留置所內有人犯;經調閱監視影像系統,發現鄭嫌係徒手扳開臨時留置室鐵柱脫逃,隨即向小隊長 陳興國 報告,並立即通知本隊及線上巡邏警力在分局附近實施攔截圍捕及鄭嫌可能去處實施埋伏、搜捕,至凌晨3時許,未發現被拘提人鄭盟露行蹤,並於翌日起多次前往鄭盟露住處及臺中市、臺北市之可能去處佈線、埋伏積極查緝,鄭嫌自知無法再藏匿,於98年4月
13日自行至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
二、本案業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偵查結果係予以不起訴處分,惟被付懲戒人已於處分前遭記過及調職處分,懇請鈞會審酌被付懲戒人深感悔悟,已知謹慎執行職務,必當更加奮勉盡職,期望能有自新、將功贖罪機會,從輕認定本案,至為感禱。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現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查佐,前於92年8月間,在同局和美分局擔任警備隊隊員時,因過失致人犯脫逃案件,經內政部移送本會審議,由本會於93年6月11日以93年度鑑字第10343號議決予以申誡處分。其於該局芳苑分局偵查隊擔任偵查佐期間,負責人犯戒護、受理各所移送刑案及槍彈、無線電管制等勤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於
98年3月20日下午4時許,負責戒護該分局暫時拘留之人犯鄭盟露。被付懲戒人原應注意 鄭某 之舉動,以防止脫逃,竟疏未注意,致鄭盟露於同日下午6時5分許,徒手扳開拘留所鐵柱後,自芳苑分局偵查隊後門脫逃。嗣被付懲戒人發現鄭某不在該處,即通報線上警網,並在附近搜尋未獲。迄98年4月13日下午4時許,鄭某始自行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以被付懲戒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163條第2項之公務員過失致人犯脫逃罪嫌,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之案件,審酌被付懲戒人已坦承確有疏失,深表悔悟,經此教訓,已知謹慎等情,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職權於98年7月
31日以98年度偵字第365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上情不諱。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簡朝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蔡秀雄 委員 吳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紋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