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87年4月15日、②93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8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87年4月13日起至122年4月13日止、②自93年11月16日起至128年1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87年4月21日、②89年6月19日、③9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800,000元、③1,000,00
0元,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17年10月、③13年6月,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繳息明細查詢單、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8月6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24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8月2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2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六市│九老爺││38-10│建│103│全部│乙○○││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44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281│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楊│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1.62│200.│陽台10.40│全部│乙○○││0││38-10地號│厝路8之5號│造│二層33.15│58│平台6.23││││1│││││三層60.38││露台14.10│││││││││四層45.4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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