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4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4月3日起至135年4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 曾正潭 與相對人丙○○於95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共同借用①5,000,000元、②1,200,000元,詎自①97年7月24日、②97年6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4,632,351元、②1,052,49
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借款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9月18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28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9月2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2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 海豐崙 │海豐崙│419-16││63│全部│丙○○││0│││││││││││1││││││││││├─┼───┼────┼───┼───┼────────┼─┼──────┼───────┼───────────────┤│0│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海豐崙│419-23││635│22分之1│丙○○持分1/22││0│││││││││││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84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67│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內│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4.52│238.│陽台│8.94│全部│丙○○││0│8│海豐崙小段419-│環路800之17號│造│二層50.70│12│雨遮│2.40││││1││16地號│││三層50.70││││││││││││四層23.75││││││││││││地下層58.4││││││││││││5││││││├─┴───┴───────┴───────┴───────┴─────┴──┴──┴──────┴──────┴──────┤│共用部分: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3694建號541.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