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庭毅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1939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庭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驗餘毒品(皆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補充扣案之愷他命5包,原淨重與驗餘淨重皆如附表所示,有卷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鑑定書1份及檢體類別為「藥物」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3份可憑。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類別為「藥物」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份。
二、核被告陳庭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目的雖意在供己施用,然持有之數量甚多,因此所潛生對社會危害之程度非輕,可能危害之面向亦繁,惟其事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案發其職業係「無」,家境則屬「勉持」至「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之驗餘毒品為違禁物,包裝袋與 內盛之愷 他命均難以析離殆盡,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為警查獲時尚扣案之分裝袋1大包,則無證據可憑認與其本件犯行攸關,於本件自不得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扣押物品內容│├──┼──────────────┼─────────────────┤│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含包│驗前總毛重100.96公克(包裝塑膠袋總│││裝袋2個)│重約2.42公克),驗前總淨重98.54公││││克,共取0.06公克鑑定用罄,總餘98.4││││8公克,純度約98%,純質淨重約96.5││││6公克。│├──┼──────────────┼─────────────────┤│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總淨重3.8625公克,因鑑驗使用0.0021│││袋1個)【經本院依職權送驗純│公克,驗餘淨重3.8604公克,純度84.0│││質淨重】│4%,純質淨重3.280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總淨重3.9227公克,因鑑驗使用0.0021│││袋1個)【經本院依職權送驗純│公克,驗餘淨重3.9206公克,純度84.9│││質淨重】│8%,純質淨重3.330公克。│├──┼──────────────┼─────────────────┤│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總淨重3.9841公克,因鑑驗使用0.0025│││袋1個)【經本院依職權送驗純│公克,驗餘淨重3.9816公克,純度86.4│││質淨重】│8%,純質淨重3.450公克。│├──┴──────────────┴─────────────────┤│以上純質淨重共106.6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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