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放火燒燬建物罪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及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月二十二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確定,更定其刑為四年一月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以法矯字第00九00四二四0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