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二五號、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陸拾‧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二五號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又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後經聲請人為不起訴之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三號、九十年度戒執緝一第十五號)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海洛因淨重六十‧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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