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99年4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具狀說明欲請求何筆抵押權?並補○○○鄉○○段地號375、504、525、548、609之土地豋記第二類謄本。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該通知已於99年4月9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