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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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已獲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經核98年度偵緝字第8號卷內之保證金收據乙份、98年度執字第1977號卷內之通知具保人函文、送達證書各乙份、拘提報告書2份,認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