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御瑋
李惠如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11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簡字第124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御瑋因其友人即被告李惠如與告訴人 吳克軒 、 蔡美金 有金錢及感情糾紛,竟共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8月12日23時20分許,一同前往新竹市○○路○○○巷,分持球棒砸毀告訴人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致該機車車殼及內部缸頭均破裂而毀損。經告訴人報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李御瑋、李惠如(下合稱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等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李惠如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等節,有本院報到單調解委員註記事項共2紙、刑事撤回告訴狀共2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